按防衛方向可分為以下幾類:無罪防衛;輕犯罪的辯護;指控不成立作為辯護。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辯護方式有: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案件事實辯護是指對被告人的具體行為與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進行積極的討論和證明,對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認定進行反駁,即對公訴機關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討論和證明。案件事實的抗辯可以分為: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抗辯,常見的做法有:(1)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不具備犯罪的法定要件。(2)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3)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行為。(4)陳述或者證明不具有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2.防衛過當的不法之事壹般包括: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者意外情況。3.劇情防禦。辯護律師根據案件事實,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認罪、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同罪中處於從屬地位、犯罪威脅等有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