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的定義:是指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壹方,以及需要贍養、扶養、撫養的另壹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壹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另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支付撫養費。有贍養能力的配偶必須主動贍養和撫養殘疾、重病或經濟困難的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夫妻相互贍養問題時,更加註重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如果應當支付撫養費的壹方拒絕支付,需要撫養費的另壹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撫養費。夫妻壹方患病或者不能獨立生活,負有撫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可以構成遺棄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61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建議:向受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相應費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