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5.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花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度;
3.客戶的承受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2、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
3、超出政府指導價的範圍或幅度收費的;
4、采取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5.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
6.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