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前會議只是審判的準備程序,不是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要根據具體案件和庭前會議解決的問題來決定,不能搞壹刀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二、法庭上不請律師需要註意什麽?
1,需要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到達指定法院。記住,不要遲到。很多地方的法官都很反感這件事。很有可能在傳票規定的時間過後,原告撤訴或者被告缺席。所以,萬壹不能在規定時間到達,壹定要給法官打電話,通知他已經在路上了。
2.妳必須遵守法庭紀律。比如手機關機或靜音,不要用手機錄音或錄像,未經法官允許不要隨意發言,不要在法庭上隨意走動。總之,法官的錘子敲下去之後,審判工作必須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壹切都要按照法官的意思去做;
3.註意庭審技巧。作為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如果案情簡單,其實可以自己辦理庭審。關鍵是要聽從法官的指示。法官要求發言的時候,不發言的時候就不用發言了。即使對方的陳述很惱火,也沒必要針鋒相對,因為在法庭上和對方爭論是沒有意義的,法官也不會記錄下來,反而會很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