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的,人民法院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 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九條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壹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