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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對建華的終審判決

被告人趙鵬飛,201118+00,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陸分局行政拘留15日,後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陸分局強制隔離兩年;2016 12.30因犯搶劫罪,被朔州市平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 12.5因涉嫌盜竊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逮捕,現羈押於朔城區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朔城檢刑初字[2020]第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鵬飛犯盜竊罪,於2020年3月27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鵬飛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2007年9月6日21時27分左右,被告人杜建華駕駛京P小客車經膠州市海爾大道時,被膠州灣高速公路大隊執勤民警抓獲。經鑒定,杜建華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8mg/100ml。被告杜建華是被電話傳喚到案的。拘役壹至二個月,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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