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上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關於終止訴訟的刑事決定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
2.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範圍:
(1)不服本院判決的上訴(另有規定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壹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不服下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決定的申訴;
(四)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