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區、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長壽、江津區、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銅梁。
2.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元/月。
未納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1,加班費;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或特殊工作環境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
3.雇主向工人支付的非貨幣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非工資勞動保險待遇。
適用範圍:
1,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綜上所述,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壹定時期內的總收入,僅適用於在職職工,退休、下崗職工不在適用範圍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