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7)解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