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條國家保障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服務標準,以合理資費向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或者匯款。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