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壹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