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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的預防犯罪功能

法律主觀:

預防犯罪 1、壹般預防。指通過健全各種法律保障體系,開展各種各樣的教育活動,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改善宏觀社會環境和家庭、學校等社會化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加強條件性防範措施,減少犯罪的機遇和條件等。 2、特殊預防。指采取特殊手段來預防犯罪,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監禁和改造,防止他們重新違法犯罪。通過死刑的適用,從肉體上消滅罪大惡極的罪犯,徹底消除其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通過無期徒刑的適用,將罪犯與社會終身隔離,剝奪其在社會上重新違法犯罪的條件;通過有期徒刑的適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親身體驗到刑罰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覺地消除重新違法犯罪的念頭。 3、微觀預防,指設置各種防線,預防和減少社會犯罪和重新犯罪。通過動員人民群眾積極投身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方式減少犯罪的發生。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訴訟 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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