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擔保人擔保;采取保證金擔保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
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指定的律師的申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辦案人員應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審核,領導簽字。然後,承辦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保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的規定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