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的拘留時間為30天。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
1.公安偵查階段的拘留時間壹般為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
2.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案件的偵查工作,提請檢察機關逮捕,並在逮捕後繼續查明犯罪事實,配合公訴機關和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合理判決,避免違反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