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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見面嗎?

法律分析: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見面。律師會見權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的這種權利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法律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辯護能力的不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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