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了解案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便利,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