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第壹款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