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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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