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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偵查、移送起訴的條件是什麽?

終止偵查和移送起訴的條件是:

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分子、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果均已查清,沒有遺漏其他犯罪分子和犯罪行為。

本案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證據來源可靠,能夠正確查證,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以及案件中的各種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

法律手續齊全。意味著各種必要的法律手續完備齊全。如逮捕材料、訊問筆錄和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在作出將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正確認定犯罪的性質和罪名;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起訴,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基本準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確保人民檢察院正確起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意義重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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