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由於這些違法行為的性質、強度、緊急程度嚴重,采取正當防衛造成人員傷亡等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類似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
如果不屬於上述暴力犯罪,可能涉嫌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罪主要包括(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