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當然應當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重!國家的權益有公檢法等等國家機關維護還不夠嗎?律師維護國家權益?這是什麽辯題?好比是逼著搞推銷的去當黑社會的打手!律師變成無間道臥底出賣當事人!從公檢法領取線人費就合適了。當事人在案件當中已經是弱者了,律師的價值和作用就是保障當事人在案件當中的合法權益!不管當事人是幹什麽的,他都有合法權益需要保護,假如律師這時候不能幫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那麽國家法律就會被貪贓枉法的公檢法人員充分利用,成為他們撈錢的工具,當事人的權益就會被公檢法充分保護!現在怎麽樣?大家都看在眼中,黑社會都是公檢法的親兄弟!
法律就是要在陽光下公正的博弈,不管是國家贏,還是當事人贏,擺在桌面上大家公斷,即便是有人犯罪了,沒有證據就應當放人,這是公檢法沒本事,抓不住有罪證據,是飯桶!可有可無罪的情況下,壹定要站在當事人有利的方面講話,因為當事人是弱者,公檢法占據絕對的優勢, 在絕對優勢的情況下,都無法搜集到確實充分的有罪證據,那麽當事人就肯定是無罪!我們現在討論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壹種無知的表現!難道現在有人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保護了嗎?支持反方論調的人不是無能公檢法人員,就是貪腐的公檢法人員,要麽就是自身利益永遠不受侵害的“權貴”!再不然就是壹個腦子有問題的“幻想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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