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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的方法

法律分析: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說明案情的方法。

(3)識別。辨認需要受害者或證人從許多相似的物體、地方或人那裏挑出他的所見所聞。

(四)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特殊活動。

(5)檢驗。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

(6)搜索。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運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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