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提審時及時到場;(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保證人應履行以下義務:(1)監督保證人遵守上述規定;(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保證人違反上述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首先,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盡快逮捕犯罪嫌疑人,重啟本案訴訟,實現妳的民事賠償請求。其次,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保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逃逸的責任。如果保證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即明知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但拒不提供其下落或者拒不找回,或者與犯罪嫌疑人串通幫助其逃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逃跑時如何追究保證人責任的批復》,保證人可以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