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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服刑人員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照顧患病家屬嗎?

服刑人員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照顧患病家屬嗎?

鄭州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回答:不可以!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這裏的“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指的是服刑人員自己,而非其家屬!所以服刑人員的直系親屬患重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是不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照料病人的。而且,上述三種情形也僅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只有符合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另外,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壹般是不得保外就醫的。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來決定的。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是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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