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家庭情況以及就業情況屬於個人的私有資料,有些內容可以牽涉到個人的隱私,不要說鎮政府可以不予律師配合,就是鎮政府本身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都無權查詢個人的私有資料。
發律師函與直接去咨詢的效果是壹樣的,鎮政府完全可以不與理睬該律師函。
《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閱讀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34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調查取證權利無法定強制性,實際操作很難。 律師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由於妳說的調取個人的私有信息,必須經過北調取部門的批準或同意才可以。
在司法人員調查取證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是無條件的配合,這不是因為證人有多高的法律意識,關鍵是司法者象征的是壹種“國家公權力”;相比之下,律師調查取證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壹是往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二是對律師無所畏懼,導致律師調查取證權不能實現。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