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執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主體方面 內容方面 程序性要求 主動性司法,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司法與執法 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1、主體方面: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方面: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解決糾紛;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執法,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
4、主動性:司法,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