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的基本要素是受案年份、院字、類字和案號。
收款年份為公歷自然收款年份,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壹詞是處理案件的法院的簡化符號,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類型替換是case type的縮寫,用漢字表示。
案號是案件的二級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確定案件類型,應當結合案件所涉事項法律關系的性質和適用程序的特點。類型替代詞應當簡明、恰當地反映該類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個以內的漢字表達。每種類型的案例的類型應該是唯壹的。
2.同類型替代字的案號,除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按照當年收到案件的順序排列。刑事復核案件序號固定為8個自然數,由主管法院隨機確定,不得按序編制。
3、不同法院或同壹法院承辦不同類型的案件,其數量應分別編制。
4.行政區劃變更前,對應的中級和基層法院未作相應調整的,法院的字代按原行政區劃代碼編制。中級和基層法院因原適用的第五條第二款所列規則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情況適用的編碼規則編制法院用字。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案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