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財產關系,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調;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累計收取:
3、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收費比例為8%-10%,不足5000元按5000元/件收取;
4、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為7%-9%;
5、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6%-8%;
6、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5%-7%;
7、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為4%-6%;
8、1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3%-5%;
9、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
10,5000萬元以上為1%-3%。
需要咨詢或委托律師處理的糾紛: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綜上所述,如果官司打贏了,律師費壹般是委托方出,壹般誰委托誰承擔。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