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違法執行的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有異議的,應當在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執行終結前提出;當事人轉讓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