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虛假宣傳的投訴方式有三種,即:
(1)如有虛假宣傳,受害人可直接向工商部門投訴;
(2)虛假宣傳,向工商部門投訴電話;
(3)虛假宣傳,可以向中國打假網投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壹致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1.主觀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
2.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
3.侵權人在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成分;即使這種宣傳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如果“混合宣傳”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
4.“虛假宣傳”、“誤導性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者競爭對手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人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正常的競爭秩序”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