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通常有兩個結果,壹個是起訴,壹個是不起訴。公訴後,由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逮捕後不起訴,說明檢察院作出的逮捕決定可能不適當。在審查起訴期間,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律師的申請,審查對被告人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改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