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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訴和逮捕哪個更嚴重?

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是刑事訴訟中兩個不同的程序,在性質上無法區分哪個更重要。逮捕是保證刑事訴訟(包括審查起訴)順利進行的壹種羈押性強制措施。逮捕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作出的第壹價值判斷,也因此導致其罪行較重。

審查起訴通常有兩個結果,壹個是起訴,壹個是不起訴。公訴後,由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逮捕後不起訴,說明檢察院作出的逮捕決定可能不適當。在審查起訴期間,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律師的申請,審查對被告人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改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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