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公民只要符合條件,都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被視為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政府應積極推動並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法律援助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法律援助資金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律師協會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發揮輔助作用,推動法律援助服務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