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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的區別

防禦狀態不同。值班律師的職責是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不得出庭辯護;

律師是指受委托或指派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

辯護律師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律師。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根據具體案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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