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壹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
拘留是強制措施,所以壹旦被拘留,可以盡快找律師求助。
2.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