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六十壹條公司、企業職工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判刑的,或者受賄、職務侵占65438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5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654.38+0萬元(總額不超過654.38+0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每減少654.38+0.5萬元,減刑6個月。
第六十二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規定:公司、企業職工受賄,占有65438+萬元的,基準刑為五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二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擴展數據: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利用他的地位。
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和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是指本人雖不直接使用職務或崗位的職權,但利用職權或職務,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崗位形成的便利。
2.肯定有侵占。
單位的財產是指單位依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或不以自己的名義擁有的壹切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和債權。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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