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受家屬的委托,當然會對委托人負責,說實話,但如果是違法的,律師可以不傳。律師會見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可以列舉壹些主要規範: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關於案件的線索,包括揭露犯罪的線索;2.不能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聯系;3.不能以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不能以肢體語言、筆記、掌紋等方式傳遞涉嫌串通的信息;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議,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議;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傳遞的各種信息和物品;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會見逃離監管場所;7.註意溝通方式,不要教當事人說什麽;8.禁止疏通關系,承諾案件結果;9.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但在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10,不宜直接詢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 *辯護人收集的關於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