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包括: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犯罪記錄壹般是指某人過去的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上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前科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對犯罪分子作出的客觀記錄,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事處罰的最終生效判決。,且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檢察機關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
由此可見,上述行政處罰措施並不包括犯罪記錄所包含的種類,所以不會有治安處罰的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