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是以協議為核心要素的糾紛解決方式,是私法糾紛領域的延伸,是對抗制的壹種。
刑事調解: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
2.定罪後的量刑強度不同。
民事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通過協商解決的制度。如果協商不成,就會變成刑事案件。
刑事調解: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
擴展數據:
中國憲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和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處理本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新時期進壹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強調了人民調解在穩定社會、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為刑事和解提供了依據。
民事調解的過程:
壹、受理爭議:
1,當事人請求及時調解糾紛;
2、發現糾紛應主動接受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爭議時,要迅速查明爭議的原因和焦點,及時認定爭議的性質和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第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引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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