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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

法律主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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