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