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