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爆炸事故發生在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的天嘉宜公司。它儲存的硝化廢物因持續加熱而自燃,隨後發生爆炸,並蔓延至周圍20公裏的其他區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數百人住院治療。同時也造成了壹定的經濟損失,可見其影響之大。
第二,壹審判決顯示,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天加壹公司和倪家巷集團的違法行為。因此,壹審判決判處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有期徒刑20年,罰金654.38+0.55萬元,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相關負責人也有壹定程度的量刑。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三、事故存在的問題首先,事故原因是兩家公司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明知質量檢測不合格仍將設備投入使用是不尊重。其次,硝化廢物等危險品的存放不合理,導致了如此嚴重的後果。無論是如何處理危險品的存放,還是高層所做的決定,都沒有把人的利益和生命安全放在第壹位,完全是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