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合同必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3.合同訂立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中標項目轉讓是指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中標項目的實際完成人。中標項目轉讓在實踐中危害很大,使得招投標形同虛設,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從合同的法律關系來看,中標項目的轉讓屬於擅自變更合同主體的違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而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 12.27,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決定》:、&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計量法>:修正案的決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