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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法律法規目前對廣場舞大媽有哪些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並於1997年3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1,科目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五個城市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地區。農村生活區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2標準值

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0級、50分貝級、40分貝級、1級、55分貝級、2級、60分貝級、50分貝級、居民區擾民廣場舞,可撥打110求助。部分城市制定的廣場舞“時間段”規定與上層沖突。

去年,山東出臺了《東營市廣場舞活動管理規定》。合肥也頒布了《廣場舞管理條例》。妳可以查壹下妳所在省市的廣場舞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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