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盜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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