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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故意傷害罪的形式

故意致人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致人輕傷,而實際上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輕傷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傷害故意明顯(如致人重傷、死亡),傷害行為已經開始,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求的行為人在故意控制傷害的情況下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明顯只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致人重傷;

2.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未致人死亡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未遂。主觀上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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