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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如何規定盜竊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壹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從600元起步。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壹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起步。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壹般可從2-3萬元起步;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從4萬元起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述數額確定本地區擬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在400元起;“數額巨大”4000元起;“數額特別巨大”從3萬元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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