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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抄襲被抓會怎麽樣?

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長期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

(壹)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將被終止繼續參加考試資格,並責令離開考場。

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成果證書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構宣布證書或成果證書無效,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壹條在評卷過程中,發現同壹科目考生答案相似並經評卷專家組確認的,考試機構或考試主管部門將給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相同答案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考生中同壹科目答案相近,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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