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發回第壹審法院重審的刑事案件,可以改判。壹般來說,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中級人民法院會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壹審法院的再審相當於壹審,對再審結果不服可以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再審案件,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撤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