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書
劉璇閣下:
因妳方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還款義務,屬於嚴重違約,妳方依據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我寫信給妳如下:
妳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八百支行於2004年2月22日簽訂《中國銀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34000元,期限為10、120,以位於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光華街、沁園小區12號樓1單元二樓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已於2004年2月22日65438+,137.八百支行已並入新華支行。截至2009年2月17日,您已連續三個付款期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此外,您已有47期未能按時還款。因此,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特此通知您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並要求您在三日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本金162709.04元,利息2661元,罰息88元,合計165458.04元。否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從拍賣、變賣房屋價款中優先收取訴訟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違約金、賠償金、貸款本金、利息(含逾期罰息、復利)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我寫信通知妳。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新華支行
2009年4月1日